为更好地帮助遭遇自然灾害和突发性重大事故的困难群众,根据《诸暨市慈善总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 第一条 救助原则 一、坚持救急救难。 二、实行一事一救。 三、坚持公开透明。 四、政府救助后的辅助。 第二条 救助对象 本市户籍,在本市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,人身、财产遭受重大损害,在获得政府救助后,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。 第三条 救助范围及标准 一、非人为故意原因引发火灾,导致唯一住房损毁或人员伤亡的低保、低保边缘家庭。根据受灾程度不同,确定以下救助标准(可累计救助): 1.造成家庭唯一住房损毁,只需维修的救助5000元,必须重建的救助20000元; 2.造成家庭成员终身失去劳动能力的救助10000元,死亡的救助20000元。 二、因地域性自然灾害(水灾、雪灾、台风、地质灾害等)导致唯一住房损毁或人员伤亡的低保、低保边缘家庭。根据受灾程度不同,确定以下救助标准(可累计救助): 1.造成家庭唯一住房损毁,只需维修的救助5000元,必须重建的救助20000元; 2.造成家庭成员终身失去劳动能力的救助10000元,死亡的救助20000元。 三、因交通事故死亡,查找不到赔付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,造成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低保、低保边缘家庭,按以下标准救助:经交通事故伤残鉴定,造成家庭成员5—1级伤残的分别救助6000—10000元;死亡的救助20000元。 四、因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员终身失去劳动能力或死亡的低保、低保边缘家庭,查找不到赔付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,按以下标准救助:家庭成员终身失去劳动能力的救助10000元,死亡的救助20000元。 第四条 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申请慈善救助时,须提供以下相应材料: 1.户口本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; 2.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证》或《城乡困难家庭救助证》复印件; 4.须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、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、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书、死亡证明等材料。 第五条 申请程序 1.申请。慈善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镇乡(街道)慈善分会提出申请,填写《诸暨市慈善总会自然灾害和突发性重大事故救助申请表》(附件)。同一家庭,同一原因,只申请一次。 2.调查。镇乡(街道)慈善分会组织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及时进行调查,符合条件的,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慈善总会。 3.审核。市慈善总会调查核实后,由驻会会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,经会长签署意见后实施救助。 4.特殊情况可以简化程序,先行救助,事后补办相关手续。 第六条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救助资金的,提请相关单位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,并追回骗取的救助金。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。 第八条 本办法由诸暨市慈善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3.由村(社区)出具,镇乡(街道)调查核实后的遭灾(祸)证明材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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诸暨市慈善总会关于自然灾害和突发性重大事故救助暂行办法
2014年07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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