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帮助特殊病人解决就医困难,经市红十字会与市慈善总会协商,对重性精神病患者实施慈善医疗救助。具体办法如下: 一、救助对象 凡户籍在本市的纳入精神病防治办公室(以下简称精防办)在册管理的重性精神病患者。救助对象应参加诸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。 二、救助标准 重性精神病患者门诊起付额400元。 三、救助程序 凡纳入重性精神病门诊医保卡的病患者就诊时,由精防办和第五人民医院垫付其门诊起付额,满起付额的一月一结,年终结清。结算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 四、救助工作组织管理 市红十字会负责救助的管理和运作;市精防办负责救助对象的资格及费用的审核;市慈善总会负责资金的结算,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。 五、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。 诸暨市慈善总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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诸暨市红十字会重性精神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(试行)
2013年06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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